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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撕毁封条,拘留绝不含糊!
2022-03-05 22:21:04 | 来源:中国环境报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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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4日,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行动,在涡阳县体育中心项目工地,彭某某的一辆压路机未悬挂牌照,分局委托亳州市安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对彭玉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011812381110309)显示,三次检测的烟度值(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3.08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III类排放限值5.16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1月14日,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该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设施、设备实施了现场查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1月14日至2月12日。1月18日,执法人员对涡阳县体育中心项目工地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被查封的压路机的封条损坏。经调查核实,是彭某某实施了以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亳州市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涡阳县公安局,对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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