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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投机”伪造检验结果 被处罚25.5万元
2022-04-12 11:52:05 | 来源:今日头条 中国环境报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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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讯:(公益记者 黄建华 洪旭朝)浙江绍兴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未按规范技术操作,居然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

浙江绍兴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投机”伪造检验结果 被处罚25.5万元

 

昨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绍兴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2022年3月7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绍兴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30元;2.处罚款人民币25.5万元。

 

案情回顾

 

“刚刚接到一个群众举报,说是有机动车检测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走,去现场查查。”2021年12月29日上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对绍兴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浙江绍兴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投机”伪造检验结果 被处罚25.5万元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暂停营业,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回看录像、询问负责人员及审核后台数据后发现,该公司在检测车辆过程中存在使用OBD模拟器与尾气模拟器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的行为。2022年1月5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绍兴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属环境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浙江绍兴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投机”伪造检验结果 被处罚25.5万元

 

典型意义

这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办理的首例车辆检测机构未按规范技术操作的违法行为案件。通过处罚和约谈对违法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强化内部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助力企业守法经营。同时为其他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敲响了警钟,提高全市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自觉性,营造公平公正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场环境,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08553564120701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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