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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和夏化学(太仓)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
2022-12-02 17:00:42 | 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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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和夏化学(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夏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做出的二审判决:驳回和夏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以下简称绿色江南)调研中发现,太仓浏家港随塘河等河段水体呈棕红色,污水最终汇入长江口,绿色江南现场向太仓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举报。后经太仓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和夏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行为,将公司所产生的含有甲醛、重金属锰等有毒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公司厂区附近的河道,主观恶性大。随后,绿色江南将案件调查资料提供给我会。

经研究,我会于2019年1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民事诉讼。同时,绿色江南、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太仓市人民检察院等组织和单位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参与了诉讼。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就我会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专业、全面的支持。

2019年10月10日,本案一审正式开庭审理。2020年3月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和夏公司承担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79996元,并承担涉案律师费、专家费、差旅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6360元,同时要求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环境污染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后和夏化学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前后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做出了上述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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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我会的两位代理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刘湘律师和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张秀秀律师在拿到判决书后表示,该水污染环境事件具有扩散性特点,可以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汇入江海后,可能造成海洋污染。通过公益诉讼追究一个违法企业的周期长、司法成本高,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具有滞后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在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的同时,应强化行政指导的外部助力,通过典型案例,着力推动企业自觉提升环境合规管理的内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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