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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察扫描(11.29周二)
2022-11-29 09:43:47 | 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与法制专委会 | 打印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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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们从周一至周五每日选辑一个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打击犯罪、保护生态,请关注“每日环保督察扫描”。

 
 
 
 案例一 
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诉岚县水利局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恒公司)项目井田位于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2017年9月,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岚县检察院)向岚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制止昌恒公司在岚河(汾河一级支流)内私设排水口、排放污水的行为。

 

同年10月14日,岚县水利局对昌恒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前拆除排污口,并处罚款10万元。

 

2018年3月,岚县水利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认为,岚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故裁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岚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岚县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昌恒公司私设排水口的法定职责违法;判决岚县水利局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查处情况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岚县水利局系岚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昌恒公司未经批准设置排污口,应由岚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拆除;岚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尽管岚县水利局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但至今污水仍在排放,应当认定为岚县水利局履职不到位。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岚县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昌恒公司私设排水口的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岚县水利局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岚县水利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启示意义
 

本案系为制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非法排污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饮用水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为此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虽然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在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汾河是黄河的主要支流,汾河水库是下游和周边居民重要饮用水源。昌恒公司项目井田位于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其私设排水口、排放污水的行为,不仅污染环境,还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监督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全面履责,保障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制度的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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