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首页 > 要闻 > 焦点关注 > 正文
【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察扫描(1.6周五)
2023-01-06 12:34:20 | 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与法制专委会 | 打印 | 收藏
缩小 放大
 
导语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们从周一至周五每日选辑一个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打击犯罪、保护生态,请关注“每日环保督察扫描”。

 

 

 

 

   案例一 
某水处理有限公司加装PVC管稀释水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生态云平台智能分析模型,发现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污口自动监测数据于9月20日18时起大幅降低。

 

通过调取该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及相关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于9月20日17时至19时许在废水排污口对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进行可疑操作。

 

经查,该公司厂长李某于2021年9月20日傍晚在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底部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水质异常时通过注入清水稀释,降低自动监测数据,改造过程中导致2021年9月20日17时40分至19时05分无法正常采集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9月3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告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2月17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3月16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2022年5月10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件启示
 

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综合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生产情况、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异常线索,并指导各地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推动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此案为典型,联合晋江市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发布了污染环境司法预警书,通过“点对点”的方式进行社会预警、生态普法,引导排污单位切实做到以案为镜、以案为戒,增强了排污单位生态法治观念,不仅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转变,也有利于打造生态环境保护共治共享新格局。

 

免责声明:
本页面呈现之信息,如无特别注明的,均来源于互联网,华东中华环保呈现这些内容之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证实其真实性。如华东中华环保呈现的稿件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版权说明:
凡来源标注为“华东中华环保”的本网稿件,转载时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焦点关注图文

  • 【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察扫描(4.20周四)

    【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

  • 【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察扫描(4.17周一)

    【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

  • 【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察扫描(4.12周三)

    【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

  • 【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察扫描(4.11周二)

    【典型案例】每日环保督

在线举报